保證期未被問責 擔保人免責有據(jù)
摘要: 本網(wǎng)訊(通訊員 郭旗)借貸關系中,金融機構追債時,往往比較重視借款人而忽略擔保人,沒有及時行使權力,結果喪失擔保權,教訓深刻。2014年12月8日,汝南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金
本網(wǎng)訊(通訊員 郭旗)借貸關系中,金融機構追債時,往往比較重視借款人而忽略擔保人,沒有及時行使權力,結果喪失擔保權,教訓深刻。
汝南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,原告與被告霍某、劉某之間簽訂的金融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,合法有效,當事人應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。現(xiàn)被告霍某未及時履行還款義務,構成違約,應承擔繼續(xù)履行的違約責任。關于被告劉某的擔保責任,因原、被告劉某約定的擔保期間為借款合同期滿后兩年,原告在擔保期間內(nèi)未向擔保人主張保證責任,現(xiàn)已超過擔保期間,被告劉某不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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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原標題:駐馬店網(wǎng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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